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关于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山西体育职业学院

关于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基层党组织、各部门:

《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关于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于2020年第5次院党委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0年4月26日

山西体育职业学院

关于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学院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理顺党政关系,促进学改革和发展,全面推进“富有鲜明体育特色、在国内具有体育职业教育典范又适应山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职业院校”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山西体育职业学院章程》精神,结合学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 充分发挥院长学院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学院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党委必须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遵循教育规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学院党委的职责

  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发展方向,决定学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依靠全师生员工推动学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师德师风,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学院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述职评议,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党委自身建设。

(八)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严明党的纪律,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九)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领导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二)主持拟订学院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以及党建工作、干部工作、人才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主持拟订党委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

(四)落实与院长会前沟通、重大事项决定前酝酿沟通等制度。

(五)负责院级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定期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组织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指导督促检查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贯彻落实。

(七)认真履行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职责。

(八)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九)向党委报告党委决议执行情况,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委工作。

 (十)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好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开展工作。在特殊情况下,受党委书记的委托,由党委副书记主持学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章  院长的职权

  院长是学的法定代表人,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依照学院章程规定,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做好各项工作,对院长负责。

  以下重大事项院长应该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一)学院章程。

(二)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

(三)学院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四)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五)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六)学院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学院重大基建或维修项目立项、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

(七)教职工绩效考核分配方案以及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重大国际国内合作协议。

(九)涉及学院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十)需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章  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十一  学院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党委会一般设委员7-11人,学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党委会。委员中除级领导干部外,还可有学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学党委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及时换届。

    第十  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是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必须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和决定,研究有关措施。

(二)讨论决定学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整体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讨论决定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五)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

(六)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七)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八)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文化建设工作、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关工委等群众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重要工作。

(九)讨论决定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的借贷和使用,重大招投标项目,产业发展政策和计划,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学院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和确定原则,分管院领导以及相关部门按照党委会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在广泛调研、论证、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提交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院长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党委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一)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或党委书记提议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议题由学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有关职能部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由党委书记确定。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可邀请非党委委员的学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党委委员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人一票。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由会议主持人进行总结。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表达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干部议题表决采取票决制,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

(五)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委委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分歧较大,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后再作决策。

(六)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利害关系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一)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或长提议可随时召开。会议由长召集并主持,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一位副长主持。

(二)会议议题由学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有关职能部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由院长确定。因特殊情况分管领导确实不能参加会议的,相关议题应该缓议。

(三)会议成员一般为学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四)会议应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总结,最好发表结论性意见,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一人一票,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由会议主持人进行总结。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五)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与会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达票数。

(六)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利害关系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和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把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决策程序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重大事项,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建立会议决定事项复议制度,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长办公会议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准备,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在会前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会议一般不得临时安排议题。会议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按照规定应当报批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讨论,提出方案,报上级组织审批。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对党委会议、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学可另行制定详尽的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及其他专项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五章  工作原则和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党委领导下的长负责制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集体领导、会议决定。对事关学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委成员都要明确表态。党委会议实行票决时,党委成员一人一票,独立行使表决权。

(二)院长负责,民主监督。在学党委的领导下,院长全面负责学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工作中,长应多渠道听取意见,接受多方面监督。对学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长要按程序制定方案,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后认真组织实施。

(三)群众参与、科学决策。党委和长在就学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时,要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分工负责、督促落实。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对学院日常工作的管理、重要工作思路的提出、重大问题的具体实施由个人分工负责的办法。党委和长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要通过各种渠道向学各级党政群组织、民主党派和广大师生员工及时通报情况,明确任务和要求,并加强对重大决策实施过程的指导和督查,确保任务如期完成。

(五)依法治、规范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山西体育职业学院章程》,清理、修订、完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代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规范管理。同时,深化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六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党委领导下的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长要认真研究,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集体意识、责任意识,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和长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和物资采购等方面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党委书记和长定期沟通机制。党委书记和长要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研究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主动听取长意见;长办公会议研究重要议题,长应当在会前主动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重要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要落实谈心谈话制度,除进行正常的工作沟通外,党委书记和院长要经常进行交心谈心。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决策前的沟通酝酿机制。对公布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党委书记、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上会讨论。研究“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原则上党委书记和长应当同时参加会议。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长要发扬民主,与班子成员进行交心谈心,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二十五条  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院党员领导要按要求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和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和完善学术组织章程,界定学术权力的范畴和行使权力的程序,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七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群众组织的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学每年至少召开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党务公开和务公开,加大财务、项目招投标、招生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健全重大事项公示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重大决策以及实施情况。推行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健全学党委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机制,充分发挥党代表参与学党的建设、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  党委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党建工作,坚持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考核,把学的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党委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能力。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

第三十条  加强学院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拓宽党建工作阵地。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完善党建工作保障机制,深入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一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三十二条  党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长负责制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包括执行各项制度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党委决议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党委也应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对学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党委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并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述职和评议的重要内容。学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代表等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实施办法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时间:2020/4/28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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