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体育职业学院章程

来源:2017/11/8

序  言

山西体育职业学院是一所以培养应用型中高级体育职业技能人才和体育运动高水平后备人才为主,同时面向全省开展与体育相关的各种社会服务的高职院校。学院的前身为太原体育学校,始建于1956年9月,以后曾改为山西体育学院、山西体育干部学校、山西省重点业余体育学校、山西省体育运动学校、山西体育运动学校。2004年4月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山西体育职业学院;是山西省最大的体育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也是国家体育总局奥运战略布局的高水平人才培养基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治理理念和制度的集中体现,是学院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学院明确办学方向、突出办学特色的重要保障。本章程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使学院活动有章可循,实现学院自主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三条  学院登记名称为:山西体育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Shanxi sports vocational college”;学院网址为www.sxptc.com

第四条  学院校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100号。

第五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山西省体育局,接受山西省教育厅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六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尊重高等职业教育规律,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本职能。

第七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育高素质、高水平的实用型、技能型的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院的办学定位是:建成富有鲜明体育特色、在国内具有体育职业教育典范又适应山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职业院校;办学宗旨是:职业教育专业化、专业教育技术化、技术教育市场化;办学思路是:专业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

第九条  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专科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同时承担山西省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

第十条  学院执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数。

第十一条  学院主要学科涉及教育与体育、新闻传播、文化艺术、财经商贸、医药卫生、交通运输和装备制造等共七个专业大类。

第十二条  学院的专业设置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教学条件为基础,与学院整体定位和发展方向相匹配。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教授治学,推进民主管理。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学院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四条 举办者的职责:

(一)学院举办者依法管理学校;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领导人;

(三)监督学院办学行为,指导学院发展规划;

(四)考核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以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学院举办者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六)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七)维护学院利益,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履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的主要权利与义务是:

(一)学院依照章程自主管理,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
  2.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3.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4.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5.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院、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6.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有关法规和程序,自主确定教学、训练、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7.依法对国有资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自主管理和使用,确保安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2.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院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3.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山西省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4.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委和党委会

第十六条  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党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学院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各教学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教学系(部)党的支部委员会。教学系(部)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领导本系(部)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等,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领导本系(部)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本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支持本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主要职责及议事规则。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委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一)学院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3.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4.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5.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6.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7.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8.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9.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二)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学院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山西体育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山西省监察委员会驻山西体育职业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山西体育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并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四)检查、处理学院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学院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建设顶层设计,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教育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院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切实把党管人才原则贯穿到人才工作的全过程,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学院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二节  院长和院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四条  院长的产生与任命机制、职责

学院设院长一人,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分管学院的有关工作。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训练、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和职能部门根据院长授权,协助院长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和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负责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训练、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院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和参加人员

1.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和学院办公室主任组成,由院长或院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

2.经院长同意,下列人员可以列席院长办公会议:学院各处室、各教学系(部)、各教辅中心主要负责人;学院工会主席、团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有必要列席院长办公会议的其他人员;院长办公会议特邀的有关人员等。

3.院长办公会议内容由办公室主任或院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经召集人同意,可以另外安排其他人员专门记录或拍摄影像资料。

(二)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和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国家和上级领导部门有关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制定学院非党务管理制度,研究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在我院的具体实施方案;讨论和决定学院各部门向院长或副院长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研究学院其它重要事项。

院长办公会议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研究拟制和修改学院发展规划的意见;

2.研究学院机构设置方案;

3.研究学院各部门工作职责;

4.拟定和执行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5.审议学院各项管理制度;

6.研究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和工程维修项目;

7.审议学院内部工作人员晋级、晋职、评优、奖励等有关宜;

8.决定对学院严重违纪的教职工和学生的处理意见(党内团内纪律处分除外);

9.研究学院大额经费支出及向上级部门申请大额经费事宜;

10.研究处理学院内部重大公共突发事件;

11.研究学院即将与其他单位签订的重要合同条款;

12.研究学院年度增减人员方案,对拟录用人员情况进行审查;

13.协调解决学院内部某些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矛盾;

14.安排布置学院内部重要的专题性工作,并检查落实工作情况;

15.讨论事关学院发展大局的其它事宜。

(三)院长办公会议的召集和筹备

1.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安排1-2次,由院长或院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院长确定开会时间和议题并安排办公室通知有关参会人员。如有紧急议题可由院长或院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院长临时召集。

2.院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超过半数参会时,会议方可形成有效决议。

3.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要求院长必须参加,如院长连续外出超过2周,此期间学院内部有重要事项需召开院长办公会议时,可以委托一名副院长召集开会,在形成决议前,要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征求院长的意见。

4.院长办公会议的列席人员和特邀人员,由院长确定,如条件允许可以安排有关专家、教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5.院长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名单和议题由办公室以会议通知单的形式提前通知。

6.应参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会的,必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经召集人同意,可以安排本部门副职或其他人员代表请假者参会。

7.院办公室一般需提前将会议材料发给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在开会前要认真学习会议材料,并做好各项准备。

8.会议需要摄像的,由会议主持人通知办公室安排。

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程序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一)把学习传达、研究、落实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和要求作为每次院长办公会的首要议题;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议题并简要说明有关情况及要求;

(三)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汇报有关情况。一项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首先汇报,协办部门其次汇报,相关部门最后汇报;

(四)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和特邀人员发表意见,提出看法和建议;

(五)参会的院领导发表意见,提出看法和建议;

(六)会议主持人发表意见,提出看法和建议;

(七)进一步讨论研究,形成会议决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决策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

(二)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

(三)与院党委集体决议基本精神保持一致;

(四)维护学院的长远利益和合法权益;

(五)在民主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多方论证,反复论证;

(七)在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意见时暂缓决定;

(八)在平等协商、广泛征求意见的原则下,院长有最后决定的权力,同时允许和尊重少数人保留意见。

第三节   内设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依法设置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教学机构及教辅机构四类,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调整职能,报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第二十九条  党政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

(二)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教学系(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系(部)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议事范围、议事保障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负责学院公文处理工作,组织起草相关综合性文件、材料,整理各类会议记录,起草、印发会议纪要。

(四)负责学院宣传、统战、信访等工作,协调好日常行政工作事务。

(五)负责学院师生思想、心理健康,各项福利待遇、档案管理、户籍管理等工作。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第三十条  群团组织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及时传达学院党委和上级组织有关文件精神。

(二)对学院的行政工作实行民主监督和管理。

(三)积极开展全院团员的思想教育和调研工作,协助学院党委和行政系统在青年学生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学机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思想政治教育的方针政策,发挥思想政治教育主渠道、主阵地作用,深化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改革,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负责本系部所属专业的发展与建设、组织制(修)订本系部所属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三)负责本系部各专业的日常教学运行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系部各专业的课程建设和实训室的建设使用工作。

(五)在职权范围内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本系部学生的思想教育、教学、训练和日常生活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系部所属教师的师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本系部各专业授课教师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教辅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院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科研实验室等场所的使用管理及内部设施维护维修工作。

(二)负责学院学术交流、科研成果备案、科研成果奖励申报等工作。

(三)负责学院馆藏图书的采购、流通、阅览和收藏,科研实验仪器的采购、维护、保养及管理使用,构建学院数字化信息平台的技术性工作。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一)组成原则。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授和副教授组成,是学院学术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机构。

学术委员会委员来自学院各专业,人数为不低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五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或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半数。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基层单位推荐,院长根据学院学科及专业设置情况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聘任。

(二)职责。审议并决定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撤销)专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评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特聘(名誉、兼职、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学院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中设计学术水平评价的内容。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完成学院党委和院长交办的其他学术性工作。

(三)任期。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3年,最长可任期两届,连任委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2/3。

(四)负责人产生机制及变更规则与程序。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各系部根据专业设置情况提名,递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承担,常务副主任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副主任、副秘书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学术委员大会通过即可。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届内委员减员,经院长提名或3名以上委员联名推荐,学术委员会通过,可增补人选。

(五)运行及议事规则。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作出表决,同意票超过到会委员1/2即为表决通过。

(六)监督机制。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成立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或专题组。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对涉及的议题或提案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学术委员会向学院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章程必须递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方可生效。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一周的异议期,接受全院及社会监督。在异议期内,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七)学术评价的基本规则和办法。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一)组成原则。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专家组织。由师德高尚、管理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高职教育规律的教学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10-15名(单数)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人,秘书处设于教务处。秘书长由教务处及督导中心工作人员担任,负责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职责。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和改革动态,确保工作水平和质量。指导学院的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训室、师资队伍等教学基本建设,推动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审议各学科专业的培养计划,指导各专业教学计划的修订;按照学院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评估方案及实施办法,指导各专业、各课程的教学督导与评估工作,确保各课程的教学质量。总结教学经验,推广教学成果,指导本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奖、优秀教师奖等推荐工作。审议各学科专业的教师培训计划,对各学科专业教师的合理配置提出原则性指导意见,促进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学水平不断提高。审议新专业建设规划及实验设备投资规划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三)任期。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四)负责人产生机制及变更规则与程序。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承担,具体工作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根据学院年度工作重点自行安排工作,必要时由教务处组织协调。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各系部推荐,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由院长聘任。任期内如调离本校,由教务处推荐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报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增补。如因工作需要,临时聘请有关学科的校外教师参与工作,按照院内选聘条件执行。

(五)运行及议事规则。教学指导委员会对院长负责,有权了解学院关于教学工作的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学院内部教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有权列席学院召开的教学工作会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活动时,属于咨询性质的议题,由秘书长整理出咨询意见,作为院务会议决策参考。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的问题如属必须通过表决作出决定的项目,则形成决定时,必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会议,并有2/3以上的到会成员投赞成票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学院成立职称评定委员会。

(一)评审程序。1.工作部署。2.个人申报。3.资格条件审核。4.公示。5.推荐参评。6.公示。7.学术答辩。8.学科组评议。9.评审委员会评审。10.公示。11.公布。

(二)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组和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组由学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研究处理评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全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三)高评委负责学院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中评委负责学院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认定本院专业技术人才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四)高评委及中评委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评审专家若干名。高评委下设专业学科评议组,根据工作需要学院每个专业学科不少于7名(以后逐渐根据专业学科数扩充评审专家库至相应的数量)评审专家。高评委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评议员对评委产生、学科组评议、评委会表决等关键环节全程进行监督。

(五)各专业学科评议组受高评委委托,负责审查评议本专业学科内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并组织答辩,评估确认被评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专业学科评议组的评审结果为最终结果。

(六)高评委及中评委成员(含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由学院提出组建申请,报省教育厅审批,省人社厅备案。高评委及中评委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原则上任期为3年,届满进行换届调整。

(七)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草拟年度评审工作安排意见,受理申报、材料审查、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材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成原则。为加强教材的组织与管理,保障教材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学院设立教材工作领导小组。教材工作领导小组是在学院党委书记、院长领导下,负责学院教材建设工作的审议、决策和监督机构。

教材工作领导小组,设主任2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秘书处设于教务处。秘书长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负责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由各教学系部教学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负责教材建设工作的专家担任,每个系部推荐一名成员。

(二)职责。教材工作领导小组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1.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教材建设的方针,确立学院教材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2.研究教材改革的动态,制定学院教材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

3.评选学院优秀教材,审查学院重点教材申报,批准教材立项,推荐申报国家级、省部级教材;

4.指导各专业教材建设和使用工作

5.监督教材建设经费的使用

(三)任期。教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四)运行及议事规则。学校教材建设工作的重大决策,应由教材工作领导小组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以超过参会总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各级各类教材申报项目的校级推荐,如超过申报限额,应当组织教材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并无记名投票,根据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名决定推荐申报项目。

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会议,参会成员必须超过总数2/3以上方有效。会议形式可以是现场会议或其它形式(如网络评审、审核等)。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院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十)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为学院正式教职工。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处室、系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院和民族学院,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3.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3.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十条  组织规则

(一)学院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二条 学院应当为学院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作为学院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主要学生组织,组织架构一般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院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4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系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至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院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一次。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系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要体现广泛性。学代会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同级党组织批准,报上级学联、学生会组织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院学生会主席团。

(三)制订和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向学院反映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五)参与同学关切事务的决策、管理和评价工作,认真听取学生利益诉求。

第七节  群团组织

第四十六条  学院工会是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院共青团在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八节  各民主党派

第四十八条  院党委领导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院内各民主党派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章  学校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四十九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习近平全国职业教育大会对职业教育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深化“三教”改革,“岗课赛证”综合育人,提升教育质量。要健全多元办学格局,细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政策,探索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评价办法。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始终不忘“与党和国家同呼吸、共命运”的政治追求,始终不忘“奋进在时代前列”的责任担当,始终不忘“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光荣使命,秉承“建设富有鲜明体育特色、在国内具有体育职业教育典范又适应山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职业院校”的办学定位,坚持“职业教育专业化、专业教育技术化、技术教育市场化”的办学宗旨,树立“专业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理念。

学院专业建设围绕办学定位、结合办学宗旨、依托办学思路,提出优势专业品牌化、新兴专业特色化、新建专业多样化的专业建设发展思路。

强化专业建设特色发展道路,坚持老牌特色专业的示范引领作用。认真研究市场,与山省内知名企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深化运动员文化教育、培养山西本土化体育技术技能型人才,推动“体教融合”的职业体育发展变革。

学院结合山西经济发展、体育行业新兴领域实际需要积极建设新兴专业,为新兴体育产业提供人才支持。建设过程中积极对接市场行业、共建校企合作基地、加强校企共同培养、共同探讨新的合作与培养模式,形成专业有特色、培养有目标、过程有监督、学生就业优的发展局面。

新建设(申报)专业依托学院优势专业资源,提倡多样化发展、实施“一个专业一个模式”的发展思路、按照职业教育新目标新要求,做到建设起点高、建设思路新、建设过程严、建设结果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入推进育人方式、深化“三教”改革,“岗课赛证”综合育人,提升教育质量,积极探索与实践学院职业教育发展新模式。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五十条 学院设立主管业务的科研管理部门,加强和规范科研实验室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十一条  申报各类、各级别的科研课题,完成国家、地方和学院的研究任务;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及科研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力度;制定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要提倡科研道德,实行科研奖励、惩戒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懂教学、会管理、爱岗敬业、高素质充满活力的高素质科研队伍。

第五十三条 学院积极贯彻国家和山西省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强学院科学研究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院依据相关规定,加强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科学管理和有效使用科研经费,激励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院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据相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学院各级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通过实施科技人才战略,推进科技人才制度创新,加大科技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大力倡导创新文化,加强对科技人才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完善科技人才管理机制和政策体系,造就一批具有原始性创新能力的科研团队。

第五十七条 学院积极推进科研和服务相结合,本着互惠互利、实现双赢的原则,积极服务于地方经济、文化和教育事业。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肩负社会使命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学科、专业人才、技术、资源等优势,为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广泛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努力成为我省体育行业产业从业人员培养基地和从事体育教育的科研基地。

第五十九条  学院大力开展继续教育及社会培训服务,招收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全省体育运动学校教学训练人员、社会体育工作者等,组织开展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师资培训、各类裁判员证书培训、教练员岗位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等。

第六十条  学院确立社会服务与体育职业教育并举,融社会服务、体育职业教育、体育科研为一体,围绕地区体育产业体系和各类体育市场,形成符合山西省体育产业发展、结构合理、具备特色的体育职业教育布局。

第四节  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六十一条  学院发挥体育专门人才培养的优势,继承和发扬奥林匹克体育文化中友谊团结和平与公平、关爱与尊重等精神;打造图书馆、校园景观、实训基地等各类校园文化载体,营造和谐、健康、活泼的校园文化环境,努力做好文化传承,促进我国体育文化的繁荣进步。

第五节  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二条  学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社会活动,加强学院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吸引社会捐赠,筹措资金,推动学院事业发展。
    第六十三条  学院积极开展境内外学术、教育交流与合作,根据办学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境内外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一节  教职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四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教职员工管理与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任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六十八条  学院实行人事聘任制、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民主监督制和问责制。学院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学院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学院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十条  学院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教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开展教学、科研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事项,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十一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

第三节 教职员工申诉的机构和程序

第七十二条  院工会为教职工申诉的受理部门。

第七十三条  学院设立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人事处长、教职工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作出被申诉事项决定的部门负责人不得参加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七十四条  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9人组成。工会主席为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第七十五条 申诉的受理。教职工对于学院在各类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或损害自己正当权益之处,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工会提出申诉。

第七十六条  申诉的范围:

(一)辞退、降职、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二)学院各类表彰;

(三)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向院工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第七十八条  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补正的视为撤诉。

申请人对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节  其他教师

    第七十九条  学院建立兼职教师制度。随着高等职业教育的迅速发展,兼职教师成为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力量,是高职教育师资队伍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兼职教师大多为各行业组织一线的技术人才、管理人才、能工巧匠,他们能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和市场信息,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起到强有力的导向作用。高职院校作为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院校,兼职教师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更能促进学院课程建设,以增强学生职业能力为主线,促进学生实践动手能力,从而积累学生实践经验,拓宽学生就业面。

第八十条  其他教育工作者有关规定。

       (一) 聘请对象一般应是著名专家学者,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学术界公认,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对帮助学院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给予具体指导。      

       (二)聘请程序

        1.提出人选。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提出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选的基本情况上报组织人事处。

        2.学院审议批准。学院聘请的人员,由组织人事处牵头,会同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审议的意见上报学院,院长批准后办理聘请手续。

3.颁发聘书。学院聘请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等由学院颁发聘书。聘请材料由组织人事处存档并建立外聘教师信息库。

第六章  学生

第一节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

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

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

为准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学生管理与服务

    第八十三条  学院办学以学生为中心。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学院对学生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国家规定为学生完成学业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条件保障。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

(三)领导和管理学生组织和社团,支持学生组织和社团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学生民主参与学院事务的作用。

(四)按国家规定建立奖学金、助学金制度,支持和帮助学生获取助学贷款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补助或者减免学费,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

(五)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辅导、职业生涯辅导、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六)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三节  学生申诉的机构和程序

第八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申诉委员会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设在学生管理处。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

    第八十五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院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改善基础办学条件。

学院对资金贡献者和引资有功人员可进行适当的奖励。

第八十六条  学院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八十七条  学院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办学资金,提供办学资源。学院接受捐赠要坚持捐赠自愿、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的原则。

接受捐赠属学院行为,未经学院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应以学院名义在社会上募捐或接受捐赠。

第八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和公示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法运行。
    第八十九条  学院资产管理。

(一)学院的资产是指归国家所有,学院享有占用、使用、支配等权益的实物资源、对外投资等有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二)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学院加强对校名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九十条   学院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九十一条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与境内外院校开展互派交换生、教师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第九十二条   学院积极开展协同育人,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建设学院师生教学基地和社会实习实践基地。

  第九十三条   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校友会依法登记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院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纳入校友会会员单位。

      第九十四条   校友会整合校友资源,建立校友沟通交流平台和资源共享平台,提升学院凝聚力和社会影响力,为校友终身学习、事业发展和成功提供资源和帮助。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五条  学院校训是“诚实、求知、拼搏、超越”。  

第九十六条  院徽:

第九十七条   院旗:

第九十八条   学院校歌为《大道辉煌》。

第九十九条  学院校庆日为10月24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需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党委会议审定,报经山西省体育局同意,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院向社会公布本章程。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零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须经学院党委会审定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发生变化。

(二)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发生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和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